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