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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罗平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8793号
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568671X7。
法定代表人:艾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平,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罗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