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申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2201356-X。
法定代表人:刘天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708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7084号民事调解,该调解于2016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