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重庆龙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016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龙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凤鸣山社,注册号5001062103060。
法定代表人:陈汉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刘天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龙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泫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陈秀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