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016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龙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凤鸣山社,注册号5001062103060。
法定代表人:陈汉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56XF。
法定代表人:刘天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龙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泫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陈秀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