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10民初6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尚欠货款4142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0执14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远银
审判员***
审判员黄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