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5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78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绣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034X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并赔偿评估公司审计核定出的财产损失金96244元。事实和理由:**家中渗水系因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水管爆裂导致的,受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委派的**到**家中处理渗水也认可撤除窗套和**家有积水的事实。因为渗水,导致了实木门窗、地、地板被浸泡木家具发生变形不能重新安装而应更换。水管爆裂引发水从上往下渗透,导致乳胶漆、顶面腻子、墙面都会损坏。为了维修水管爆裂,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即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在**家外挖很大一坑,架空层都露出地面,坑中因下雨积水又继续渗透**家中,导致无法居住。**多次要求回填处理,被上诉人均不予理会,导致**自行回填,上述损失和回填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报告有争议部分,是被上诉人不愿赔偿的,但是**财产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将有争议部分也予以赔偿。 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举示的证据均显示其损失系渗水所致没有提到爆管,即水管爆裂所致损失的证据并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费、鉴定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请部分得到了支持,但鉴定的损失大部分没有得到支持,**应承担大部分费用,鉴定费不应全部判由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承担。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地方,**多次无理取闹阻挠施工,上诉人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才答应对其室内踢脚线、窗套、墙布进行修复,**同意后**才进屋进行拆除。上诉人认为损失仅限于**拆除部分。本院二审期间,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自愿承担鉴定费13000元,对鉴定费问题不再提起上诉。 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架空层回填并非事实,一审时也没有提出回填费用的诉请,鉴定是**私自要求的,与我方无关。**所称的家中渗水是由于水管爆裂不属实。图片上的坑是我方安装水管的坑,我方已经修复和回填,跟**主张的架空层不是同一东西,**所称回填的坑不是我方造成的,我方在围墙外施工没有进入到**房屋周边的围墙里面。关于排水沟的问题,买房时房屋本身周围就有排水沟,**认为我方损坏了排水沟要重新做,提出鉴定要求。在确认鉴定项目和对象时,我方发表了相应意见。架空层本来就是地物,架空层有什么要修复的。架空层底下本来都有泥土,是正常的。回填即使产生费用也是人工费,不可能是修复费用。对家具、打蜡、窗帘问题,是因房子使用年限长并非新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以后才判决承担清洗费用。 **辩称,案涉坑就在房屋主卧室外,就是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挖的,2018年至今一直有积水,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往房屋里面渗水,所以我进行了回填。我方主张的室外部分就是回填这个坑的费用,与一审主张的外墙引水沟不是同一个地方。一审鉴定结论出来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了这个坑的施工费用。室外部分包括土建排水沟、架空层、施工洞口。 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辩称,不认可**的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处理回填,我方到现场也没有发现。照片上的洞评估就1000元,**要41000元不合适。 **辩称,**的上诉跟**没有关系,**只是受托去弄墙面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房屋因水管爆裂问题造成**家中渗水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244元;2、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1-1的登记所有人,其于2009年12月购买该房,并于2010年入住该房屋至今。 2018年3月16日,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将保利*****一期二期减压阀监测表安装工程发包给了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工程地址为保利*****(包含**房屋所在区域),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开始进行施工,当工程进行至**庭院外的小区道路上时,因水管爆裂,导致**受损。 事后,在金山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双方还进行了调解,但并未调解成功。后经双方协商,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对**房屋进行修复,但在修复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施工无法继续。 因无法对损失的金额达成一致,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装修及家具等损失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机构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案涉房屋装修及家具等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96244元,其中无争议部分共计17580元,有争议部分为: 有争议部分 一、室内卧室部分 计量单位 工程量 评估单价 评估合价(元) 实木地板 ㎡ 7347.40 实木窗套 个 实木门套 个 实木门套 个 顶面腻子+乳胶漆 ㎡ 1060.50 二、室外部分 土建排水沟 m³ 架空层 项 架空层除渣 项 施工洞口 m³ 三、家具及窗帘等清洗维修 ***洗打蜡 座 椅子清洗打蜡 个 茶几清洗打蜡 个 地球仪清洗维修喷漆 个 衣柜清洗 个 床清洗打蜡 张 橱柜清洗打蜡 组 餐桌清洗打蜡 长 室内窗帘、窗幔清洗及五金件更换 套 经现场勘查,施工洞口**已经做了基本恢复。针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一审法院向评估机构进行了咨询,并得到了相关解答。 另查明,该减压阀监测表安装工程已经完工,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已经撤出。**为评估用去评估费1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关于**房屋受损的原因,**虽没有举示直接的证据证明**屋内浸水所致的损失系被告铺设的管道爆裂所致,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但结合**房屋地势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都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推定**的损失系水管爆裂所致。该水管的建设工程由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发包给了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审理,**系受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房屋进行修复,故不应对水管爆裂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在本案中亦不向**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的损失,根据评估报告,对双方无争议部分的损失共计17580元予以确认,其中墙纸写为墙布系笔误,评估机构向一审法院进行了说明更正。对于该评估报告中双方争议部分,经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并向评估机构咨询后认定如下:一、室内部分。室内卧室部分实木地板、实木门套、实木门套与本次爆管漏水有关联,地,地板受损部位在临水处套、窗套受损在与地板接触面,但受损面积较小,对该部分损失一审法院酌情主张30%,为6404.22元(21347.40×30%);室内卧室部分顶面腻子+乳胶漆与本次爆管漏水无关联,对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定;厨房成品柜体、卧室实木床、卧室成品柜体、室内窗帘、窗幔及其他五金件与本次爆管漏水无关联,不予支持;**、椅子、茶几、地、地球仪桌清洗打蜡,因**房屋使用时间较长,本身就需要清洗打蜡,无法认定与本案的关联,不予支持;室外部分新建排水沟、架空层除渣与本次爆管漏水无关联,不予支持;施工洞口已经回填,且该施工洞口不属于**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因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施工过程中水管爆裂导致**受有损失,为23984.22元(17580+6404.22),评估费13000元由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以上金额共计36984.22元(23984.22+1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36984.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负担773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结合**房屋地势、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街道办事处调解书,以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已经委托**对**房屋进行修复等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认定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是案涉部分损失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从损失关联性而言,**虽上诉主张室内家具装饰、室外架空层除渣、坑洞回填、施工洞口的费用应予以赔偿,但其未能证明室外架空层除渣、土建排水沟、坑洞形成、施工洞口的形成与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施工行为相关联,二审中其也自认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部分工作系其修建完成,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至于室内家具装饰部分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因渗水发生在地面,室内顶部腻子与乳胶漆不属于接触部分,家具、窗帘及其他五金件等也与本案渗水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损失关联性正确,**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6.1元,由上诉人**与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10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