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250号
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7877K。
法定代表人:路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天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