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3923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45137R。
法定代表人:晏瑜,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园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玲、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30万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0万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土石方爆破工程签订《爆破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工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27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6日、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万元、2万元、25万元,共计30万元的工程安全保证金,被告承诺该保证金在本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原账号退回。现爆破工程已结束多日,被告拒不退还上述款项,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以原告为甲方(发包方)、被告为乙方(承包方),双方签订《爆破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工程名称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土石方爆破工程,工程量30万立方米;工程内容为土石松动爆破,工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27日。
2017年9月20日,被告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有张某某向重庆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土石方工程,由张某某委托李某某挂靠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爆破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张某某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施工协议,现由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收回自建。张某某原向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30000元,根据双方协议,安全保证金为50000元,张某某交给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的30000元安全保证金,现由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给张某某,尚欠20000元由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9月28日前交给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如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同日,被告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3万元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垫付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安全保证金,交款人徐某某,并注明该保证金完工后退还。2017年9月28日,被告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2万元收据,载明收款方式转账,收款事由为垫付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安全保证金,交款人徐某某。原告举示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徐某某系原告公司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8日向被告公司交付现金3万元、转账2万元,同意由原告公司向被告主张返还安全保证金的权益。
其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委托书,载明:“兹有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土石方爆破工程,需缴纳25万元的工程安全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原账号退回。现由于本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于2018年1月29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查冻编号:(2018)渝02执65号)。所以我公司现委托贵单位将该工程款项支付给职工向某某,视同我公司收到此款项,在此委托付款过程中,如按此账号和户名付款后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与贵单位无任何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付款信息如下:户名:向某某,账号:621528106639××××,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香山湖分理处。”2018年3月30日,黄某某向前述付款委托书中载明的向某某的账户汇款25万元,载明用途是爆破安全保证金,并附言保证金。同日,被告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25万元收据,载明收款方式转账,收款事由为重庆悦来生态城姚家院工程安全保证金,交款人黄某某。原告举示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黄某某系原告公司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25万元,作为爆破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同意由原告公司向被告主张返还安全保证金的权益。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系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项目的总施工方,原告最初将该项目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张某某,张某某委托案外人李某某挂靠被告实施爆破工程,后张某某与原告解除施工协议,由原告自己施工爆破,张某某向被告缴纳的保证金3万元,原告退还给张某某后,由原告直接向被告追偿,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由于原告不具备爆破施工资质,为了去公安部门备案以购买炸药,原告挂靠被告,借被告资质进行施工,并与被告签订《爆破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实际无须支付;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姚家院工程开工时间是2017年8月,爆破工程是2017年9月进场,2018年4月底完工,完工后已经交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明、《爆破工程承包协议》、付款委托书、收据、转账汇款结果、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原告没有施工资质,系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施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爆破工程承包协议》无效。
《爆破工程承包协议》虽无效,但被告收取了原告30万元安全保证金,被告应在付款期限内将安全保证返还原告。被告在2017年9月20日的收据及付款委托书中载明3万元和25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原账号退回。《爆破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8年5月27日,原告当庭陈述案涉爆破工程在2018年4月已经完工,被告未到庭并对此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完工时间的陈述,故被告退还原告28万元安全保证金的期限已经届满。对2017年9月28日收据中载明的2万元安全保证金,虽然该收据中没有载明退还时间,但鉴于该工程已经完工,且双方对另外两笔保证金均约定了退还时间,故本院参照双方之前的约定适用,被告应于工程完工时退还原告该笔保证金2万元,被告退还原告该笔保证金的期限也已届满。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如上所述,被告未在工程完工后按期退还原告保证金,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该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5月28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安全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被告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园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