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金君,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州街道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45137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金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渝0233民初4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借款25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剩余部分尚未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秦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