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3执122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45137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23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80元,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但无优先权,本案无权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7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阎海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秦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