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新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新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230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浩,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中新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904809。
法定代表人:张新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梦丽,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新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