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财保117号
申请人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国际创科港园区13栋3-3.
法定代表人何咏梅。
被申请人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经南岸区复兴街9号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村某某号某某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