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3789号
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A幢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693488。
法定代表人何咏梅,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469674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重庆立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