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韦星,行长。
原审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