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2462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13栋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95466X。
法定代表人:刘子光。
原告**与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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