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2462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13栋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95466X。
法定代表人:刘子光。
原告**与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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