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83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8月2日出生,羌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茂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13栋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6民初1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书云
审判员  杨超凡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