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7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