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小兵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2822号
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9546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小兵,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紫光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4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肖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