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3818号
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5285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环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环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