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165号
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09352855E。
法定代表人:杜锦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模,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飞路3号(东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4YEFXG。
法定代表人:周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5.51元,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重庆紫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显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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