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36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41************6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业,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玲,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兴利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袁某1。
被申请人:袁某1,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56。
被申请人:利柱坚,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56。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某1、利柱坚相应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额度相当于14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某1、利柱坚相应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梁 敏
审 判 员 周知秋
审 判 员 崔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