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3民初8612号 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北横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彬,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勤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同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勤华公司向协同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609182.5元及利息(以17596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勤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勤华公司因承建工程向协同公司购买混凝土,并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书》。但勤华公司未按约定向协同公司按时足额付清混凝土款,现还欠协同公司混凝土款。 勤华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是签订付款协议书后,勤华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750000元。勤华公司不同意协同公司的利息时计算方式,因为该付款协议书没有双方法人签字,故没有生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协同公司与勤华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勤华公司尚欠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货款1759625元,勤华公司分期支付货款,从2020年12月开始每月一期、每期150000元,逾期付款需视为全部货款到期且需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该付款协议书有加盖双方印章。之后,勤华公司支付了货款750000元,并没有按时支付。 以上事实,有协同公司、勤华公司的举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11月30日协同公司与勤华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有双方盖章,已经生效。根据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勤华公司应向协同公司支付货款1009625元(=1759625元-750000元)。但是对比货款截止时间2020年8月,双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2017年1月1日不合理,故本院对协同公司诉请的利息酌情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本院认定勤华公司应向协同公司支付货款1009625元及利息3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9625元及利息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60元,由原告东莞市协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466元,由被告东莞市勤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丽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