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649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昊业怡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11号楼1层01。
法定代表人:于景成。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昊业怡生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昊业怡生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