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25923号

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50号院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维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霖,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被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垦社区。

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齐公司)、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郊区电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霞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众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张春晖,郊区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霖、朱雪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郊区电信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54.6元,众齐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众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郊区电信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9月11日入职众齐公司,因其在外另有工作,有其他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故众齐公司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是兼职劳务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其被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担任高压值班电工。***月工资3500元,银行转账发放当月工资。2019年8月23日***向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2019年10月***申请仲裁,现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6003号裁决书,理由如下:一、众齐公司已支付***加班费。对于***的工作时间,郊区电信公司提供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表明,***所在的配电值守岗位执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应该是174个小时。***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9时到次日19时,上24小时休72小时。因为每个月实际天数存在差异,***有时工作168小时,有时工作192个小时。***并非24小时连续工作,白天2小时巡查一次,晚上4小时巡查一次,平时都在值班室,配电室与值班室仅一墙之隔,值班室有床,***可以适当休息。因存在夜班,***另有一晚8元的夜班值班费。故***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形。众齐公司和郊区电信公司认可***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已支付。众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众齐公司已按时足额向***支付了工资,包括加班费5340元。众齐公司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裁决书认定众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提交的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证据没有众齐公司和郊区电信公司的签字审批,故其提出的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不应认定。二、***系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众齐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实际情况是***在2019年9月3日即以个人原因向众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又提出拖欠工资的理由。对此,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在仲裁答辩时均明确提出不认可***的解除理由,在仲裁审理期间仅认可解除时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情形,并未认可解除理由,故裁决书认定“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对***主张的解除时间及解除理由予以采信”属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众齐公司已经按时向***支付了工资及加班费,并无拖欠,因此***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认定。

***辩称,2017年9月11日我入职众齐公司,当天被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月工资标准3500元,当月银行转账支付。***的社保关系在黑龙江二龙山农场,系自行缴纳,并非兼职。工作时间19时至次日19时,上24小时休72小时。值班室虽在配电室隔壁,认可有床,但***必须24小时值守,不可能在值班室休息。标准工时应是166.64小时,但***上8天班时192小时,上7天班时168小时,存在延时加班情形。工作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无休,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9年8月23日***向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邮寄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实际工作至2019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9月3日。2019年11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9月11日入职众齐劳务公司,当日被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工作,任职高压值班电工岗位,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银行转账形式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众齐公司主张***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工作单位缴纳,属于兼职劳动,***对此予以否认,并就劳动关系建立情况提交《兼职职工劳务协议书》及派工单。劳务协议中甲方为众齐公司,乙方为***,期限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月工资3500元,并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处加盖众齐公司公章,乙方处有***本人签字;派工单显示***岗位为配电值守。众齐劳务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对派工单的真实性认可,对劳务协议不认可,称协议中月工资标准3500元有涂改,原为2000元。

众齐劳务公司、郊区电信公司及***均认可***所在高压值班电工岗位执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度,实际工作时间为当日晚19点至次日晚19点,上24小时休72小时。***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不认可***存在延时加班,称其并非24小时连续工作,且在值班室可以适当休息,另工作时间内有夜班值班费8元。认可***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加班费已足额支付。***认可收到加班费5340元,认可每日有8元的夜班值班费,但认为支付不足额。***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芍药居综合楼配电室值班表、2019年8月配电室交接班记录、6月、7月、8月配电室巡查记录表,上述证据均无众齐公司或郊区电信公司印章,亦未附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众齐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表、该工资表中显示,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共计支付***加班费(含值班费)5340元,***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郊区电信公司提交***加班、夜班统计表、考勤明细表、配电巡查记录表,上述证据显示,***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为2017年10月3日(国庆节)19:00-10月4日(中秋节)19:00,共计24小时;2018年2月16日(初二)19:00-12月17日(初三)19:00,共计24小时;2018年4月5日(清明节)19:00-24:00,共计5小时;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19:00-24:00,共计5小时;2018年10月2日19:00-10月3日(国庆节)19:00,共计24小时;2019年2月7日(春节)19:00-24:00,共计5小时;2019年4月5日(清明节)0:00-19:00,共计19小时;2019年6月7日(端午节)19:00-24:00,共计5小时。众齐公司及***对上述证据的均予认可。

诉讼中,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及***均认可***实际工作至2019年8月31日,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3日解除,但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提交的《解除通知》显示解除理由为“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不认可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并称***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本案诉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2.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362.4小时的工资11
361元;3.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 286元;4.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5 057元;5.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高温补贴工资1080元。2020年6月28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6003号裁决书,裁决:1.郊区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254.6元;2.郊区电信公司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114.94元;3.众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4.众齐公司对第1项、第2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郊区电信公司对第3项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众齐公司、郊区电信公司均不服仲裁,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兼职职工劳务协议书》、派工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工资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黑龙江农垦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众齐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主张2017年9月11日入职众齐公司,并于当日被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虽对入职时间及派遣情况予以认可,但主张与***系兼职劳务关系,***受众齐公司管理,完成众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根据众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众齐公司按月向***发放劳动报酬,另根据***提交的派工单,其系被众齐公司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故本院对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关于***系兼职劳务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与众齐公司自2017年9月1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被众齐公司派遣至郊区电信公司。

关干郊区电信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众齐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均认可***所在的配电职守岗位执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另根据***的工作性质,其属于从事物业维护的特殊岗位人员,倒班方式为工作24小时休息72小时,工作期间工作强度会发生变化,且存在吃饭及休息时间,郊区电信公司在工作场所亦提供有床铺,存在休息条件,同时支付了***夜班值班费,故可认定***的工作具有正常上班与值班交替进行的性质,***以其上下班时间的连续时长计算实际工作和加班时间,有悖于人类就餐和休息的生理必需,本院不予采信。故郊区电信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费6891.22元。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现各方均认可***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各方无争议的加班、夜班统计表、考勤明细表、配电巡查记录表及各方均认可的实发工资标准,***存在111小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郊区电信公司及众齐公司虽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不足额,应予补足。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未高于法定数额,故郊区电信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63.38元,众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众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及郊区电信公司要求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前述加班费的认定,众齐公司及郊区电信公司确实存在欠发***劳动报酬的情形,***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众齐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郊区电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延时加班费6891.22元,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63.38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114.94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五、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对第四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原告北京郊区电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被告***负担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于 宁
书  记  员   赵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