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9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都市桃源****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江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湖,住所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道南侧生物柴油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871298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2019年11月5日,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8546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385463元及利息。本院轮候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钧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