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昌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81民初699号
原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177号都市桃源C1幢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皎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昌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56525158T。
法定代表人:武彦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昌天瑞丰收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49元,减半收取29474.5元,由原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