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24民初4406号
原告:瑞昌市创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庆丰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X1C49X。
法定代表人:徐勋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31号金鸡坡游岭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瑞昌市创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昌市创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以被告**身份信息系被案外人盗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昌市创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原告瑞昌市创鑫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