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238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31号金鸡坡游岭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59973369W。
法定代表人:柯姣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与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九江市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