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天地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2629号
原告: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80号之一金福轩商住楼一层05、06商铺。
法定代表人:莫轩。
被告:贵州天地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6号街坊大厦1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地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6日立案。原告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湛江中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