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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纬九路西侧、大航硅胶旁书***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6703045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再不要求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