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纬九路西侧、大航硅胶旁书***2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6703045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再不要求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