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民辖19号 原告: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垱乡大桥村徐家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040576703045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蔓,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工业新区创业大道以东、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7TEKX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因企业内场地、门卫、围墙、管网等土建工程,于2018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约定了场地每平方米138元,内侧场地为每平方米125元,水池现浇2个,价格为每平方米138元,门卫室每平方米1,100元,围墙和门头每米780元,路灯柱子现浇每个150元,DN300国际正8级管网铺设每米45元,DN500国际正8级管网铺设每米105元,施工图纸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计划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原告将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拖延不与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其中道路部分于2019年7月投入使用。截至2020年10月13日止,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80,000元工程款,且仍以种种理由不与原告进行结算,亦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73,226.3元(实际以鉴定为准);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就其所承建的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 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九江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德安县人民法院、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企业,故德安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德安县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