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82民初1030号
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创业路以西(共青城市博川电气有限公司钢构厂房内1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某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共青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原告共青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