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某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执412号 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 1001141104198,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线猛,系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669091174,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塔然高勒。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朝宝,系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0)内062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借款3069832元及案件受理费31359元,我院立案后于2023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625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雷 光 亮 审判员 :德格吉日夫 审判员 : 郝 正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刘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