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执412号
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
1001141104198,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线猛,系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669091174,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塔然高勒。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朝宝,系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0)内062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借款3069832元及案件受理费31359元,我院立案后于2023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申请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发电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625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雷 光 亮
审判员 :德格吉日夫
审判员 : 郝 正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刘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