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2660号 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2号(电网培训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