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315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计1897元(***已预交3794元),由***负担1897元,退还***189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