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885号 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2号(电网培训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34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1041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满都拉电力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