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石河子市德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支线机场建设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德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河子市德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新宝
代理审判员 蔡立军
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