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4312号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4705494号“京航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其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中。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宣告无效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2360号关于第34705494号“京航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冲
法官 助理  刘 群 书 记 员  陈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