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民航机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671号
原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宇,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南路199号文华苑A区3号楼2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武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民,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诗琼,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民航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南侯村。
法定代表人:许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明,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通炜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汾民航机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适兰
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