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17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漠河市。
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本院已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黑270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此,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此,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黑270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