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01民初17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漠河市。 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对原告起诉时举出的初步证据的审查,原、被告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发生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