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28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55908225,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3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坤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OR4U2FOX,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东巨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坤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坤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坤巨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