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23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晋中嘉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双方合同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是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应由太原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同中第七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管辖,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金山
书记员 郄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