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李**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24)晋0602执146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城区人民法院查明,李**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24)晋0602民初2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向该院申请,要求强制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从2024年9月15日起按照2023年8月1日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指挥部、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人民政府、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朔山项目部、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山西铁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朔山联络线工程项目监理部盖章的会议纪要中决定的设计方案在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朔山联络线DK30+280段右侧靠近李**祖坟处进行施工,并于2024年10月1日施工结束,该院依法立案执行。 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院(2024)晋0602民初2614号民事调解书中判令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从2024年9月15日起按照2023年8月1日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指挥部、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人民政府、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朔山项目部、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山西铁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朔山联络线工程项目监理部盖章的会议纪要中决定的设计方案在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朔山联络线DK30+280段右侧靠近李**祖坟处进行施工,并于2024年10月1日施工结束的判项,无明确给付内容,属执行标的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的强制执行申请。 李**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不明的,可由作出调解书的业务部门进行释明,而非轻易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24)晋0602执1463号裁定;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