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河城街镇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438号
原告:献县河城街镇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才,主任。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王**,经理。
追加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河城街镇小**村。
原告献县河城街镇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追加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5月26日,原告献县河城街镇小**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河城街镇小**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献县河城街镇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