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3583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19921223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