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3583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19921223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