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533号
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晨馨花园综合楼19层8-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