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大运防水科技(某某)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533号 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晨馨花园综合楼19层8-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