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3499号
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晨馨花园综合楼19层8-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方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大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