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恒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居然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新世纪糖尿病医院,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云顶雅园。
投资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新世纪糖尿病医院银行存款193140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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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