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恒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同市恒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新世纪糖尿病医院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恒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居然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新世纪糖尿病医院,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云顶雅园。
投资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新世纪糖尿病医院银行存款193140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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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