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6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仙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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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鑫